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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后交易日?各交易所最后交易日的规定

  什么是最后交易日
1、什么是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货合约有最后交易日,但不是所有合约客户都能进入交割月交易该品种,同时也不是所有品种客户都能在最后交易日进行交易。

股指合约客户可以一直交易到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当天,客户当天不平仓,则该持仓将直接由交易所在收盘后按照当天的交割结算价撮合进行现金交割。
大连、郑州的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自然人不可以进入交割月份:即自然人客户在持有大连郑州的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客户,必须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的前一交易日将该合约平仓处理。
上海的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自然人可以进入交割月份,但是必须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手数规则,同时,客户在交割月交易该合约时,不能交易到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当天,必须在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前将该合约进行平仓处理。
下面以1712合约举例说明(11月有30天),其他月份期货合约以此类推:
2、最后交易日之上海期货交易所

自然人的持仓要在最后交易日提前3个工作日清仓,机构可以持有到最后交易日。
(1)11月30日收盘前,白银期货17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2)11月30日收盘前,黄金期货17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3)11月30日收盘前,铜、铝、锌、铅期货17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 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4)11月30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17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5)11月25日收盘前,自然人的燃料油期货17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11月30日为燃料油期货15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6)12月7日(12月第5个交易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7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但进入12月份要注意满足上面的手数要求。
3、最后交易日之大连商品交易所
11月30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7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4、最后交易日之郑州商品交易所:
11月30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7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由于自然人没有交割席位也不具备交易资格,进入交割月没有平仓也不能实现交割时,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而且金额不小。自然人客户为避免出现违约风险,还是提前平仓换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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